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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風險:買房小白三大“陷阱”請勿觸碰

對於第一次購房的群體而言,由於缺少置業經驗,對買房陷阱的警惕性不夠,往往付出沉重的代價後才有所覺悟。

鑒於此,搜集並整理了一些日常生活中經常出現的買房風險,供大家借鑒參考。

購房者在買房的時候需要警惕三類風險,其中包括要謹慎購買五證不全的房子;注意安置房購買風險,還要警惕憑空消失的配套設施。

一、五證不全的房子購買有風險

買“五證不全”房產有這些風險

1.無法辦理房產證

國家法律規定期房必須取得預售許可證才能銷售,一旦房子建設過程中存在一些違規行為導致以後無法取得預售許可證,隨後的辦理房產證等程式都無法進行。

2.開發商一房兩賣

購買沒有預售許可證的房子,購房者可能面臨一房兩賣的風險。這是因為,沒有預售許可證就不能辦理網簽,這種情況下一旦房價上漲,開發商再把房子賣給別人並不是沒有可能。

3.定金和合同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

根據該條款,開發商跟購房者發生糾紛時,如果樓盤沒有辦好預售許可證,之前簽訂的合同就是無效的,無論交了定金還是交了首付,都無法保障購房者的權益。

問題:如果買房已經交過定金和首付,開發商攜款跑路,有哪些法律手段可保護購房者合法權益?消費者需要保存或搜集哪些證據?

律師表示:“首先應看購房合同中是否有對上述違約責任的處理約定,如有約定,按合同約定處理。如未約定違約責任的處理辦法,按法律規定可對開發商的違約行為要求賠償,賠償的標準以實際損失為限。消費者需要保留房屋買賣合同,用以證明雙方之間存在房屋買賣法律關係。同時,消費者需要保留繳納定金和首付的收據,如果購房者是通過銀行轉帳等方式進行繳費的,還可以列印銀行轉帳流水,保留轉帳憑證,這些都可以用來證明購房者已經交付了定金與首付。”

二、安置房購買有風險

拆遷安置房相對來說價格較低,因而受到一些人的青睞。最近有不少網友向樂居小編諮詢,拆遷安置房到底能買嗎?其實,拆遷安置房交易存在糾紛風險,所以購買的時候一定要事先瞭解。

在實際生活當中,由於拆遷安置房與普通商品房之間通常存在著較大的差價,因而拆遷安置房交易行情還不錯。雖然買賣雙方先簽訂買賣合同、辦理款項及房屋交接手續,五年後再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的做法並未違反法律規定,屬於合法行為但與普通的商品房相比,拆遷安置房交易風險大了許多。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政策風險

根據相關法規及政策規定,有房產證的安置房才能夠進行買賣,沒有進行產權登記的安置房是無法上市交易的,但在實際生活中,仍有這樣的安置房買賣存在,這樣的買賣由於不被政策允許,就會受到限制,或者直接被視為無效。

2、價格風險

安置房的買賣大多是在簽訂了拆遷安置協議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況下轉讓買賣的,但是從訂立安置協議到房屋交付,中間的間隔時間長、變化大。特別是如果價格在不斷上漲,交房時的價格可能與之前的價格相差近千元,拆遷戶會認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損失,因此拒絕交房,要求漲價,最終導致雙方的矛盾加劇,引起訴訟。

3、人為的風險

“共有人”是拆遷安置房買賣風險的最大製造者,《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不得進行轉讓”,因此,如果買賣的房產未經共有人同意,該房屋買賣合同就會被視為無效。

問題:從法律上來講,安置房能買賣嗎?仲介公司一式三份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沒有法律效應,受不受法律保護?這種合同能不能公證或者備案?

律師回答說道:“根據相關法規及政策規定,拆遷安置房屋一般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此類房屋產權雖屬於個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權的五年內不能上市交易。另一類是因房產開發等因素而動拆遷,動拆遷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安置或代為安置人購買的價格低於市場價的商品房。該類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沒有什麼區別,房產證是具備的,屬於被安置人的私有財產,沒有轉讓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所以說,具有完全產權的拆遷安置房是可以進行買賣的,拆遷安置房如果進行了產權登記並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是可以上市交易的,房產證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合法權利並對房屋行佔有、使用受益和處分的合法憑證。

房屋買賣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成立和生效要件,買賣合同是有法律約束力的,可以正常進行公證或備案。”

三、警惕憑空消失的配套設施

許多不良開發商在推樓盤時,往往會向你推介園區周邊規劃,但由於開發商與購房者所簽的協議對先期的園區周邊規劃並無約束力,而且開發商推介園區周邊規劃往往是一紙空文,讓不少購房者上當吃虧。在雙方的討價還價中,會使用種種藉口,讓購房者做出更大的讓步。

2015年,市民王先生在三環內某樓盤購買了一套住房,可交房後他和其他業主發現購房前樓書和宣傳畫描繪的“秉承歐式園林精髓,構建10000平米規模中庭園林、叢林水岸、園區內5重景觀體系、花語走廊、600平米中庭水畔雙層會所、家庭親水休閒區”等嚴重縮水。儘管業主先後共提交了好幾次整改方案,共10多條整改意見,但卻遲遲未能得到開發商的回復。

問題:開發商交房時承諾的配套設施不到位,有哪些法律手段可以選擇?可用的證據有哪些?

律師講解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三條,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也就是說,如果開放商在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上,對商品房開發規範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做出了具體確定的說明和允諾,並且這樣的說明和允諾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那麼即使這些內容沒有被規定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開放商也會因為沒有兌現這些允諾而承擔違約責任。

在開發商一般違約情況下,也就是說,開發商因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構成違約的,開發商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在購房者購房的目的不能實現的情況下,開放商構成根本違約,購房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所以,在開發商一般違約的情況下,可以要求其對房屋進行修復或者賠償經濟損失等。在開發商根本違約的情況下,購房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由開發商退還購房款,同時承擔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舉證方面,首先,購房者要證明開發商曾經做出過對配套設施的具體確定的允諾,因此,購房者需保留開發商提供的相關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用以證明開發商曾經做出過相關允諾和說明。同時,這些對配套設施的說明有沒有寫入房屋買賣合同,房屋買賣合同都是非常重要的證據。購房者可以通過房屋買賣合同證明開發商負有建設有關配套設施的合同義務。其次,如果購房者希望解除合同來救濟權利,那麼購房者還需證明這些對配套設施的允諾和說明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購房者可以結合具體情況,將所購房屋的價格與市場同類房屋的價格進行對比,證明缺乏配套設施的房子價格將有顯著下降,同時,購房者還可以舉證證明自己對買房有特殊需求,購房時正是考慮了開放商對配套設施的允諾才確定購房的,依此來證明來實現開放商不建設配套設施構成了根本違約。

開發商在銷售專案時對今後的生活配套設施承諾得完美無缺,但購房者真正領取了住房鑰匙準備入住時,會發現許多承諾並不到位。因此,在購房時,應冷靜分析各種配套設施存在的可能性,不為表面現象所迷惑。多看網友對樓盤點評,做到心中有數,並將自己所掌握的資訊,適時地傳遞給開發商,讓對方知道你是購房的行家,並適時地戳穿對方的小伎倆。同時,注意保留開發商對承諾的證據,以便日後雙方對薄公堂時作為證據使用。”

買房是人生中的大事,一定要仔細,不能馬虎大意,不然之後就有你的苦頭吃了。今天的買房首付注意事項就為大家介紹到這裡了,希望對於大家有所幫助。

諮詢律師為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韓驍 。韓驍,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中國社會科學院碩士,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碩士生導師,北京理工大學碩士生導師,中國法學會會員,北京市經濟法學會理事,北京企業法治與發展研究會企業訴訟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市朝陽區律師協會智慧財產權委員會委員、權益保障委員會委員、公益委員會委員,北京市石景山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兼職仲裁員,《法律與生活》《南方週末》《新京報》《北京青年報》等報刊雜誌的特聘專家律師。已出版《道路交通一站式解決》《新三板規則解讀與操作指南》《成功掛牌新三板》等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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